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暫行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最後異動 20090116已廢止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財政部台財融(六)字第 0930018582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人字第 094
  000353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6、7 條條文暨編制表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人字第 0
  9700205340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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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條第 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銀行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 理下列事項: 一、金融控股公司之監督及管理。 二、本國銀行之監督及管理。 三、外國銀行分行與代表人辦事處之監督及管理。 四、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監督及管理。 五、票券商與票券集保公司之監督及管理。 六、信用合作社之監督及管理。 七、金融資產服務公司之認可及管理。 八、信用卡業務與機構之監督及管理。 九、信託業與信託投資公司之監督及管理。 十、金融資產與不動產證券化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十一、經營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之監督及管理。 十二、存款保險事業之監督及管理。 十三、與第一款至第十款相關之財團法人、同業公會之監督及管理。 十四、會同交通部對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十五、外匯行政之監督及管理。 十六、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所列機構相關法規之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之 研擬。 十七、與本局業務有關金融機構檢查報告之處理及必要之追蹤、考核。 十八、與本局業務有關之消費者保護工作。 十九、其他與前列各款有關之機構與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第 3 條
本局設六組及資訊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機要、研考、文書、印信、議事、檔案管理、事務、 出納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5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本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組長、副組長、專門委員、室主任、科長、秘書、稽核 、專員、設計師、管理師、稽查、科員、助理員、助理設計師、書記、作 業員。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視察、專員、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第 8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專員、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 及會計事項。
第 9 條
本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