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各區鹽務辦事處組織條例
法律廢止法規>財政部最後異動 20080507已廢止
沿革(5 筆)
1.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一月十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1 條;並自公布日 施行 2.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十二日總統令公布暫停適用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53531 號令公布 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Law.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條例依財政部鹽務總局組織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財政部各區鹽務辦事處隸屬財政部,並受鹽務總局之指揮、監督,掌理各
該區鹽務行政及業務,並兼管鹽警事宜。
第 3 條
各區鹽務辦事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長警,業
務繁重地方,得置副處長一人,輔助處長辦理事務。
第 4 條
各區鹽務辦事處,設左列各科,分掌各事項:
一、運銷科:掌理鹽斤運銷之籌劃,處理鹽價及其有關成本之審議,銷地
庫坨之籌設管理及其他有關運銷事項。
二、財務科:掌理徵繳稅款之稽核報解,業務資金之籌劃運用,官鹽成本
之審核,現金票據之保管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警務科:掌理鹽警事項。
四、總務科:掌理文書、出納、庶務及不屬他科事項。
在行政及業務簡單之各區,得將產銷、財務兩科併為業務科,並將警務科
改為警務組。
第 5 條
各區鹽務辦事處置秘書一人,科長四人,視察二人至四人,技術員二人或
三人,科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助理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並得用雇員十
二人至二十四人。
在行政及業務簡單之各區,設科長二人,警務組組長一人。
第 6 條
各區鹽務辦事處置會計員一人,助理員一人或二人。
第 7 條
各區鹽務辦事處置統計員一人。
第 8 條
各區鹽務辦事處置人事管理員一人。
第 9 條
各區鹽務辦事處因行政及業務需要,得於各該處轄境內,呈准設置分處,
其組織由財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10 條
各區鹽務辦事處辦事細則,由鹽務總局擬訂,呈請財政部核定之。
第 11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