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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秘字第 0 950016192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本標準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一百零一年七 月一日起變更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 2 條、第 3 條第 1 項附 表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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