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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 0930002532B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 0950003638A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9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四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 1060201196A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向受本會監督之機構及由本會核發證照之專業人員收取之特許費、年費、檢查費、審查費、執照費、罰鍰收入及其他規費等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推動保護存款人、投資人及被保險人權益制度研究之支出。
二、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支出。
三、推動金融資訊公開之支出。
四、推動金融監理人員訓練之支出。
五、推動國際金融交流之支出。
六、行政院核定給與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之特別津貼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應金融監理部門特別用途之支出。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除本基金項下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其運用另依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辦理外,得購買政府公債及國庫券。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