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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中央銀行台央人一字第 112002700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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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所屬事業機構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以下簡稱兩廠)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適用本法之人員(以下簡稱兩廠人員)。
2兩廠純勞工人員經商兼職事項由兩廠自行管理。
兩廠人員經商兼職事項,除本辦法規定外,並應依相關人事法令、兩廠勞動契約、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及其他規章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