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三月四日行政院(71)台忠授一字第 01584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5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日行政院(71)台忠授字第 07585 號令訂修 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90)台忠授六字第 01543 號公 告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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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2。
1本基金為特種基金,依預算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其全部歲入歲出應列
2入總預算,並以財政部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左:
一、平衡省、直轄市政府預算。
二、補助省、直轄市政府辦理中央指定之重大經建工程。
三、依規定提撥之經徵費及統一發票獎金。
四、省市地方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報經行政院核定之支出。
1本基金之收入應在國庫開立專戶存儲。直轄市徵收機關應將經徵之中央統
2籌分配之營業稅、印花稅款,於彙整核算完成當日或次日解繳本基金專戶
3;其彙整核算業務每星期至少辦理一次。
4直轄市徵收機關辦理前項解繳作業時,應填具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 (格式
5如附件) ,檢同市庫收入退還書或其他支付憑證,送當地國庫代理機關辦
6理解繳。
7直轄市徵收機關辦理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解繳作業,由主管機關派員查核之
8。
1凡經行政院核定之分配款,省、直轄市政府應按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列入
2預算,不得移作別用。
1前條分配款,省、直轄市政府應於年度開始時編具分配預算,依規定程序
2送經核定後依案撥款,其屬重大經建工程者,並應視實際工程進度撥款。
本基金專戶每月撥付後,應於月終以收支對列辦理國庫轉帳手續。
1本基金當年度之實際收入超過法定預算所列基金支出數額時,其超過部分
2得轉入下年度補列預算;當年度法定預算所列支出有賸餘時,得滾存基金
3內繼續運用。
本基金當年度之實際收入發用短絀時,應相對核減支出。
1凡各項工程補助款,省、直轄市政府應於年度決算後,就其計畫執行進度
2及成果編具報告函送行政院、財政部及審計部。
1本基金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依預算法、決算法及有關法令規
2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