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三月六日財政部(69)台財庫字第 12531 號令訂定 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財政部(71)台財庫字第 18005 號令 修正發布第 9、12、14、16 條條文;並刪除第 10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財政部(75)台財庫字第 7576193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財政部(75)台財庫字第 75871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財政部(90)台財庫字第 0900071751 號 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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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管理臺灣地區洋菸洋酒,特訂定本辦法。
1臺灣地區洋菸、洋酒之管理機關為臺灣省菸酒公賣局 (以下簡稱公賣局)
2。
1公賣局供應之洋菸、洋酒,分免稅及有稅兩種,應加貼不同之專賣憑證以
2示識別。
1免稅洋菸、洋酒分外交人員免稅洋菸、洋酒及國際機場、港口免稅洋菸
2洋酒。
外交人員免稅洋菸、洋酒之供應對象如左:
一、派駐我國之外交官及其配偶為自用需要者。
二、經外交部准予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及其配偶為自用需要者。
1前條規定人員申購免稅洋菸洋酒,應持同身分證明文件,填具申購單,向
2公賣局指定之分局請購。每人每月以洋酒十瓶、洋菸四十包為限,各館館
3長加一倍供應。
4前項申購單格式由公賣局另訂之。
1經外交部准予享受外交特權待遇之機構,為自用需要購買洋菸、洋酒者,
2得以公函說明用途及種類數量,向公賣局指定之分局洽購。
1外交人員免稅洋菸、洋酒限於自用,不得轉贈或讓售,違者,公賣局得通
2知註銷其購買權,並限期由受贈人或買受人補繳公賣利益後,加貼專賣憑
3證發還,逾期不補繳者,由公賣局變價抵繳公賣利益繳庫。
1出 (過) 境旅客於出境時得持憑護照及登機 (船) 證,入境旅客於入境時
2得憑護照,向公賣局之機場 (港口) 供應處購買免稅洋菸、洋酒。
(刪除)
1公賣局自行銷售洋菸、洋酒,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各地分局設立供應處或門
2市部銷售之。
3外國菸酒公司在台分公司或其代理商經核准銷售洋菸、洋酒者,其銷售應
4依公賣局所訂定之辦法辦理。
外國駐華使領館進口洋菸、洋酒之事宜,由公賣局會商外交部辦理。
1年滿二十歲之成年旅客入境,得攜帶左列數量以內之自用洋菸、洋酒,經
2海關驗明後免稅放行:
一、捲菸二百支或雪茄二十五支或菸絲一磅。
二、酒類 (限一公升以下) 一瓶或小樣品酒 (限○.一公升以下) 十瓶
3超過前項規定數量之洋菸、洋酒,應由海關依規定計收關稅及公賣利益後
4,加貼專賣憑證放行。
5第一項免稅洋菸、洋酒不得轉贈,違者依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
6十七條第五款及第四十條規定辦理。
1國外寄贈進口供受贈人自用之洋菸、洋酒,受贈人應持郵局包裹通知單或
2提貨單,向當地海關繳納關稅及公賣利益後,加貼專賣憑證放行。
1經海關依法沒入之洋菸、洋酒,應送當地公賣分局依進口價格收購,其不
2能變價者,由海關會同當地公賣分局銷燬處理之。
1經法院依法沒收或沒入之洋菸、洋酒,由當地公賣分局依前條價格計價收
2購,其不能變價者,由當地公賣分局會同法院銷燬處理之。
本辦法所稱公賣利益,依公賣局供應有稅洋菸、洋酒之公賣利益為準。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