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六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10203605530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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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酒品或酒盛裝容器之出口證明收費標準如下:
一、自由銷售證明: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二、檢驗報告: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衛生證明:每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