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58)台財字第 3771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11 條 2.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七月一日行政院(64)台財字第 5318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行政院(66)台財字第 4257 號令修正 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年八月十六日行政院(80)台財字第 27111 號函修正發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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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土地在未辦妥登記前,原所有權人所繳納之增繳地價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抵繳受贈土地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1增繳之地價稅,應以每筆土地計算;其為分別共有之土地,就其應有部分計算之。
2前項土地僅有部分移轉者,就其移轉部分比例分別計算。
1土地所有權人在持有土地期間,經重新規定地價者,其增繳之地價稅,自重新規定地價起(按新地價核計之稅額),每繳納一年地價稅抵繳該筆土地應繳土地增值稅總額百分之一(繳納半年者,抵繳百分之○.五)。如納稅義務人申請按實際增繳稅額抵繳其應納土地增值稅者,應檢附地價稅繳納收據,送該管稽徵機關按實抵繳,其計算公式如附件。
2依前項計算公式計算增繳之地價稅,因重新規定地價、地價有變動或使用情形變更,致適用課徵地價稅之稅率不同者,應分別計算之。
3附件
一、原按特別稅率﹑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及基本稅率課徵地價稅者:
4增徵之地價稅=〔(最近一次重新規定地價之申報地價-取得土地時
5之原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申報地價)×原課徵地價稅稅率〕×
6同稅率已徵收地價稅年數。
二、原按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者:
7增繳之地價稅=〔各該戶累進課徵地價稅土地每年地價稅額÷各該戶
8累進課徵地價稅土地課徵地價總額×(最近一次重新規定地價之申報
9地價-取得土地時之原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申報地價)〕×同
10稅率已徵收地價稅年數。
1稅捐稽徵機關於辦理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先查明該土地有無欠繳地價稅。其有欠稅者,應於繳清欠稅後,再計算增繳稅額,並於查定之土地增值稅中予以扣除後,填發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交由納稅義務人持向公庫繳納。
2前項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應填明左列事項:
一、原核定土地增值稅額。
二、准予抵繳數額。
三、應納土地增值稅額。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