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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總統令制定公布 2.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財政部(81)台財稅第 811669075 號 公告發布本條例之施行期間已於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爰依法公 告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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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依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制定之。
本條例規定之各種金額,均以新臺幣計算。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之免稅額,每人全年五萬元。
1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左:
2一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三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六。
3二 超過三十萬元至八十萬元者,課徵一萬八千元,加超過三十萬元以
4上部分之百分之十三。
5三 超過八十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者,課徵八萬三千元,加超過八十萬
6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二十一。
7四 超過一百六十萬元至三百萬元者,課徵二十五萬一千元,加超過一
8百六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三十。
9五 超過三百萬元者,課徵六十七萬一千元,加超過三百萬元以上部分
10之百分之四十。
1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左:
2一 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在額在五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3二 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萬元以下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
4徵百分之十五。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五
5萬元以上部分之半數。
6三 超過十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五。
1本條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