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財政部(89)台財稅第 0890452131 號 令、內政部(89)台內地字第 8976601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4 條 ;並自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之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重劃區祖先遺留之共有土地經整體開發建築者,於建築後第一次土地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之減免,除依其他法律規定外,另減徵百分之二十。
1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稱整體開發,係指以實施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者。
2本條例所稱建築後第一次移轉,係指建築物取得使用執照後,其基地所有權第一次移轉。
本標準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