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災區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

命令廢止法規>財政部最後異動 20060324已廢止
沿革(5 筆)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財政部(89)台財稅字第 0890452128
  號令、內政部(89)台內地字第 8968895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施行之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0950451268 號令、
  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0950043429 號令會銜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四十八條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
災區祖先遺留之共有土地經整體開發後,第一次土地移轉時,其土地增值 稅之減免,除依其他法律規定外,另減徵百分之四十。
第 3 條
本條例第四十八條所稱整體開發,係指以實施重劃、區段徵收或都市更新 方式辦理開發者。
第 4 條
本標準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