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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日財政部台財資字第 09725006280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財政部台財資字第 0982503067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4 條;除第 2 條自九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施行外,其餘自 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2 條第 5 款之主管機關原為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自 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變更為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各該規定所列 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六日財政部台財資字第 1020002151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財稅資訊收費標準;新名稱:財政 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財稅資訊收費標準)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八日財政部台財資字第 1050000255A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財政部台財資字第 1090000433A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提供財稅資訊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稅或所得資料,每件收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服務費。
二、縣市政府辦理民眾申購國宅、勞宅、青年購屋,各政府機關辦理公教貸款,及銀行辦理首次購屋優惠貸款,查調申購人有無自住房屋及其他相關資訊,按戶數每戶收費新臺幣一百元。
三、申請財稅資訊需開發新軟體者,每支程式收費新臺幣二萬四千元;需修改程式者,每修改一支程式收費新臺幣四千元。
四、申請財稅資訊需使用電腦主機者,每小時收費新臺幣一萬四千元,按實際使用機時計費外,行政成本每小時收費新臺幣八百元,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費。
五、申請財稅資訊需使用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監控室作業者,按申請人使用每台個人電腦設備,每四小時收費新臺幣五百元,不足四小時以四小時計費。
六、申請使用財稅抽樣資料庫之資料處理費,按每一抽樣檔每一年度收費新臺幣一百六十元。
申請財稅資訊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免予收費。但非採媒體查調而採紙本查調列印者,每張收取新臺幣二元:
一、機關、學校與教研人員、學術研究機構與研究人員,其與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間資訊交流,符合互惠原則。
二、依法協助辦理政府社會福利政策。
三、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