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四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0980455198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8 條;並自九十八年八月三十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304657920 號 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本辦法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
2項規定訂定之。
1災區之土地因颱風災害造成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
2無法使用者,無法使用期間免徵地價稅。
1災區之建築物因颱風災害需經清理、整修始能回復原來使用者,於清理、
2整修完成前,免徵房屋稅;免徵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1災區之建築物因颱風災害毀損,經地方政府認定不堪使用須重建者,於重
2建完成前,免徵房屋稅;其坐落基地,免徵地價稅;免徵期間不得超過三
3年。
1災區之土地及建築物因颱風災害,經地方政府認定聯外交通中斷致無法正
2常使用者,無法使用期間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免徵期間不得超過三年。
1無償供給受災戶使用之房屋及該房屋坐落基地,使用期間免徵房屋稅及地
2價稅。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