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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九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10000496100 號令、 內政部台內社字第 10002546750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 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公告第 5 條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 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10103664290 號 令、內政部台內社字第 1010219191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6 條; 並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10203678940 號 令、內政部台內社字第 1020237756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5 條;並 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來源為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課徵項目所徵稅額。
1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優先撥供國民年金保險中央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款項之用,必要時撥供支應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社會福利支出。
2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收支預算之編製,稅課收入應全數由財政部編入歲入預算,各受配項目辦理機關就獲配部分編入歲出預算。
3各受配項目辦理機關就獲配部分編入歲出預算後,除屬撥補以前年度編列不足數外,應採收支併列方式辦理。
依第三條分配運用之其他社會福利支出,受配機關應研提運用計畫及績效指標,每半年並將收支及運用情形上網公告,及分送各該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年度結束時,應提報運用績效及成果報告,分送各該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