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財政部最後異動 20140207已廢止
沿革(43 筆)
1.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財政部(59)台財關字第 19228 號令
准予備查
2.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財政部(61)台財關字第 13205 號令
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財政部(62)台財關字第 21298 號令
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五月十七日財政部(64)台財關字第 14661 號令修
正發布
5.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一月十日財政部(67)台財關字第 10163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10、12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財政部(68)台財關字第 23069 號令
修正發布第 7、10、12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財政部(71)台財關字第 25493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四月十日財政部(74)台財關字第 14183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0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三日財政部(75)台財關字第 7547996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10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財政部(76)台財關字第 7585823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7、10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九月八日財政部(76)台財關字第 76106928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10、14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一月十九日財政部(77)台財關字第 7707300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八月五日財政部(77)台財關字第 770259029 號
令修正發布第 5、7、8、10、11、12、13 條條文
14.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財政部(78)台財關字第 781178217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15.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財政部(83)台財關字第 8316624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2 條條文
16.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財政部(90)台財關字第 0900550874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條
(原名稱:郵包免稅與免驗簽證限度規則;新名稱:郵包物品進口免
稅辦法)
17.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0920550386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18.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09405502680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
8 號公告第 7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列屬財政部「關稅總局」之權
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財政部「關務署」管轄
19.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七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031002278 號令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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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進口之郵包物品,其數量零星且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三千元以內者,依本
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五款之規定免徵進口稅。但為因應緊急狀況需要
,財政部得公告於一定期間內進口之特定物品,不受完稅價格新臺幣三千
元以內免稅之限制。
前項免徵進口稅之郵包物品不包括菸酒在內。
第 3 條
進口之郵包物品,其完稅價格已逾前條第一項規定限額者,其已逾免稅限
額部分,如屬零星物品,應按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五規定之稅率課徵關稅;
如非屬零星物品,則應分別按海關進口稅則所規定之稅率課徵之。
進口之郵包物品,其任一單項物品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即非屬
前項所稱之零星物品。
第 4 條
自國外進口之郵包,自同一寄遞地,同一天寄交同一收件人或同一地點,
在兩件以上者,合併計算完稅價格。
第 5 條
自同一寄遞地寄交同一收件人或同一地點之郵包,次數頻繁者,不適用本
辦法關於免稅之規定。
第 6 條
自國外進口之郵包,其非屬貨品輸入管理辦法規定限制輸入貨品表內之貨
品,且離岸價格未逾免證輸入限額者,得免證輸入,由海關逕依有關輸入
規定驗放。
前項郵包如包括少量之限制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海關得視實際情形酌量
免證放行。其屬農產品者,得比照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農產品、菸酒、大陸
地區土產、自用藥物、環境用藥限量表所訂數量免稅放行。
第 7 條
應徵關稅之郵包物品,其完稅價格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
核定。
如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其完稅價格時,海關得參照下列價格資料核
估之:
一、財政部關稅總局蒐集之合理價格資料。
二、根據國內市價合理折算之價格資料。
三、納稅義務人提供之參考價格資料。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