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1967 Patriot Bond Issuance Act
1.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六月九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12 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Law.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度愛國公債之發行,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本公債定額為新臺幣五億元,於五十六會計年度內照票面十足發行;其發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
本公債票面分新臺幣五百元、壹千元、五千元、壹萬元、五萬元五種,均為無記名式。
本公債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四。
本公債償還期限,定為一十二年,前兩年袛付利息,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以後十年每六個月平均攤還本息一次,分二十次全部還清。
本公債還本付息基金,按年列入國家總預算,預期撥交經理銀行儲存備付。
本公債之募銷及還本付息,由中央銀行經理之。
本公債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並得為金融業之保證準備金。
本公債利息,免納所得稅。
本公債派募辦法另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