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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 Governing the Issuance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Development Bond for the First Phase National Freeway Construction Project in Taiwan
1.中華民國六十年一月二十五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12 條 2.中華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Law.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中央政府為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以配合國家經濟發展,吸收民間資金,發行建設公債(以下簡稱本公債),特制定本條例。
本公債之發行金額,應依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特別預算,定為新臺幣十九億元。其發行期數、數額、日期,由財政部視工程進度需要情形,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公債各期債票面額之大小,由財政部分別斟酌需要定之。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由行政院定之。但調整時,不得低於發行時利率。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
本公債各期債票償還期限定為七年。自第六期付息起,開始還本,每年平均還本一次,分五年全部還清。
本公債各期債票之發行皆為無記名式。但承購人於承購時,得申請記名。
本公債各期之還本付息,均列入國家預算,預期撥交經理銀行儲存備付。
本公債各期債票之發售及還本付息,由中央銀行經理之。
本公債各期債票均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但記名債票須先向原經售機構辦理過戶手續後,方得為之。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免納所得稅。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