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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12 條 2.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06830 號令 公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Law.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為興建臺中港,以適應進出口貨物增加之需要,並配合國家經濟發展、吸
2收民間資金,授權臺灣省政府 (以下簡稱省政府) 發行建設公債 (以下簡
3稱本公債) ,特制定本條例。
1本公債之發行金額,定為新臺幣十七億八千萬元;其分年、分期發行期數
2數額、日期,由省政府視工程進度需要情形核定,並呈報行政院備查。
本公債各期債票面額之大小,由省政府斟酌需要定之。
1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由省政府報請行政院定之。但調整時,不得低於發
2行時利率。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
1本公債各期債票償還期限,定為七年。自第六期付息時,開始還本;每年
2平均還本一次,分五年全部還清。
本公債各期債票之發行,皆為無記名式。但承購人於承購時得申請記名。
1本公債各期之還本、付息,均列入臺灣省地方總預算,預期撥交經理銀行
2,儲存備付。
本公債各期債票之發售及還本付息,由臺灣銀行經理之。
1本公債各期債票均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但記名債票,須
2先向原經售機構辦理過戶手續後,方得為之。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免納所得稅。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