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1.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七月二十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13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06830 號令 公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Law.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為繼續興建臺中港,以適應進出口貨物增加之需要,並配合國家經濟發展
2,吸收民間資金,授權臺灣省政府發行建設公債 (以下簡稱本公債) ,特
3制定本條例。
1本公債之發行金額,定為新臺幣二十五億元,其分年、分期發行期數、數
2額 日期,由臺灣省政府視工程進度需要情形核定,並報行政院備查。
本公債各期債票面額之大小,由臺灣省政府斟酌需要定之。
1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由臺灣省政府報請行政院定之。調整時,不得低於
2發行時利率。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
1本公債各期債票償還期限,定為七年。自第六期付息起,開始還本;每年
2平均還本一次,分五年全部還清。
本公債各期債票之發行,皆為無記名式。但承購人於承購時得申請記名。
1本公債各期債票之還本、付息,均列入臺灣省地方總預算,預期撥交經理
2銀行,儲存備付。
本公債各期債票之發行及還本、付息,由臺灣銀行經理之。
1本公債各期債票,自最後一次還本付息開付日所屬會計年度終了後,屆滿
2五年仍未請領者,不再兌付。
1本公債利息所得,得免徵一部或全部所得稅,由臺灣省政府審酌發行時金
2融情況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1本公債各期債票均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但記名債票,須
2先向原經售機構辦理過戶手續後,方得為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