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自來水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法律廢止法規>財政部最後異動 20020529已廢止
沿革(3 筆)
1.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06830 號令 公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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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吸收民間資金,支應翡翠水庫及台北區自來水第四期給水工程建設,授
權台北市政府發行台北市自來水工程建設公債 (以下簡稱本公債) ,特制
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公債之發行金額,以新臺幣七十億元為額度,分期發行;每期發行日期
、數額及利率,由台北市政府視工程進度需要情形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之。
第 3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面額之大小,由台北市政府斟酌需要定之。
第 4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
第 5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償還期限,定為七年,自第六次付息起,開始還本;於第
六、八、十、十二、十四次付息時各還本五分之一,期滿還清。
第 6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之發行,皆為無記名式。但承購人於承購時得申請記名。
第 7 條
第 8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之還本、付息,均列入台北市地方總預算,預期撥交經理
銀行,儲存備付。
第 9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之發行及還本、付息,由台北市銀行經理之。
第 10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自最後一次還本付息開付日所屬會計年度終了後,屆滿
五年仍未請領者,不再兌付。
第 11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均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但記名債票,
須先向原經售機構辦理過戶手續後,方得為之。
第 12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