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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二日行政院(76)忠授六字第 08484 號令訂 發布全文 11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五日行政院(87)台孝授四字第 07438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3、4、5、6、7、8、10 條條文;並增訂第 10-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行政院(89)台孝授四字第 05628 號令 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1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並以
2財政部為主管機關。
1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設金融資訊服務中心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 (
2以下簡稱基金會) 辦理之;其設置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各金融機構捐贈之款項。
三、金融資訊服務收入。
四、投資金融自動化相關產業收益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有關金融資訊設備及服務作業支出。
二、參與金融自動化相關產業之投資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1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2其他公營銀行。
1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報,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
2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1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2。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