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財政部最後異動 19950228已廢止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財政部(81)台財融字第 810334355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財政部(84)台財融字第 84706550 號 令廢止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於一百十一年 十月三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第 2 條
旅客攜帶外幣進入國境不予限制,惟應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並得依規定
兌換新台幣。再攜出境之外幣以不超過原申報攜入之金額為限。但於進入
國境六個月後再行出境者,應依第五條所定旅客出境攜帶限額之規定辦理
。
第 3 條
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原持有之外幣,仍須攜帶出境者,應於入境時申報海
關登記封存於原機或原船上,於出境時查驗啟封;其欲攜帶入境者,應申
報海關驗放,惟不得再行申報登記封存並依一般旅客之規定辦理。
第 4 條
旅客及飛機船舶服務人員攜帶外幣出境者,應向海關申報。
第 5 條
旅客出境每人攜帶外幣之限額由財政部訂定並公告之。
第 6 條
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出境每人每航次攜帶外幣之限額,由財政部訂定並公告
之。
第 7 條
第 8 條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其超過部分、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超過申報部分之外
幣,依法沒入。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