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締地下錢莊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財政部最後異動 19910208已廢止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四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行政院(41)台內字第 2749 號令訂定 發布 2.中華民國八十年二月八日行政院(80)台財字第 5273 號令發布廢止本 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於一百十年十 月一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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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政府為取締地下錢莊,以維持經濟秩序起見,根據國家總動員法第十八條
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錢莊,係指非法經營銀行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
及第十八條規定業務之一者而言。
經營生產事業或供應物資之工廠、公司及其他團體行號,向外借用週轉資
金,用於其所經營之事業或因事業上資金之撥充運用,非以收存貨幣或款
項為常業圖利者,不視為本辦法所稱之地下錢莊。但上述工廠、公司及其
他團體行號,借入款項用於其所經營業務範圍以外而轉存、轉放圖利者仍
應視為地下錢莊,依照本辦法規定予以取締。
第 3 條
地下錢莊之查緝,由各地方政府治安機關及查緝機關辦理之。
第 4 條
凡經營地下錢莊者,一經查獲,經辦機關應即檢同證據移送管轄法院,依
法論罪科刑。
第 5 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