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儲蓄獎券發行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財政部最後異動 19880201已廢止
沿革(24 筆)
1.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財政部(69)台財錢字第 24114 號
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八日財政部(70)台財錢字第 10193 號函修正發
布
3.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五月六日財政部(71)台財融字第 15650 號函修正
發布
4.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財政部(71)台財融字第 17896 號函
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五月十八日財政部(72)台財融字第 17040 號函修
正發布
6.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財政部(72)台財融字第 26230 號函
修正發布
7.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財政部(73)台財融字第 17388 號函
修正發布
8.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十八日財政部(74)台財融字第 16218 號函修
正發布
9.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財政部(74)台財融字第 25974 號函修
正發布
10.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財政部(76)台財融字第 7559035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
11.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二月一日財政部(77)台財融字第 770936462 號
令發布暫停發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於一百十年
十月一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政府為鼓勵國民儲蓄,特指定中華民國加強儲蓄推行委員會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應報請財政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 2 條
國民儲蓄獎券由各金融行庫局依照本辦法之規定聯合發行,中華民國加強
儲蓄推行委員會得成立「國民儲蓄獎券發行及推展小組」督導其發行,其
有關發行事務由臺灣銀行辦理。
第 3 條
本儲蓄獎券以新臺幣貳佰元為一單位,每一單位編定一個號碼,柒佰萬個
號碼為一組,每組號碼均自一○○○○○○F 號起至七九九九九九九F 號
止順序編列。
第 4 條
本儲蓄獎券每月發行若干組,每組得發行一個號碼單號券 (簡稱貳佰元券
) 、十個號碼聯號券 (簡稱貳仟元券) 、一百個號碼聯號券 (簡稱貳萬元
券) 暨一千個號碼聯號券 (簡稱貳拾萬元券) 各若干張,每張券面之金額
均自發行之日起屆滿一年憑券無息兌還本金。
第 5 條
第 6 條
本儲蓄獎券每組設特別獎、頭獎、貳獎、參獎、肆獎、伍獎、陸獎、柒獎
、捌獎及附獎,除特別獎限於發行當月開出一次,附獎以開過特別獎之各
組獎券號碼,與其後十一個月發行各組開出之特別獎號碼相同者為中獎外
,其餘頭獎以次各獎每月開獎一次,全年共開獎十二次,各獎獎額如次:
特別獎:壹個獨得新臺幣柒佰萬元。 (限於發行當月開出一次)
頭獎:壹個獨得新臺幣伍拾萬元。
貳獎:壹個獨得新臺幣壹拾萬元。
參獎:肆個各得新臺幣伍萬元。
肆獎:貳拾貳個各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伍獎:參拾伍個各得新臺幣壹萬元 (搖出六位數字五組,凡獎券號碼末六
字相同者為中獎) 。
陸獎:貳佰捌拾個各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 (搖出五位數字四組,凡獎券號
碼末五字相同者為中獎) 。
柒獎:貳仟捌佰個各得新臺幣伍佰元 (搖出四位數字四組,凡獎券號碼末
四字相同者為中獎) 。
捌獎:柒仟個各得新臺幣貳佰元 (搖出三位數字一組,凡獎券號碼末三字
相同者為中獎) 。
附獎:獨得新臺幣陸萬元 (以開過特別獎之各組獎券號碼,與其後十一個
月發行各組開出之特別獎號碼相同者為中獎) 。
本儲蓄獎券同一次開獎中兩種以上獎金時,以領取一種獎金為限。本儲蓄
獎券得視發行情形,報請財政部核定並公告後加開「增加獎」。
第 7 條
本儲蓄獎券採用電動搖獎機搖獎方式於每月二十五日開獎,按捌獎、柒獎
、陸獎、伍獎、肆獎、參獎、貳獎、頭獎及特別獎順次搖出,開出之中獎
號碼除第六條另有規定者外,未到期之各組獎券一律適用,並於每月二十
六日登報公告,應得之獎金概照前條規定發給。
第 8 條
本儲蓄獎券獎金限自開獎後五日 (二月份得於三月一日) 起至中獎獎券到
期後六個月止,持券人應憑中獎獎券連同本人之國民身份證具領,逾期未
領者視為同意放棄,一律不再發給。兌獎單位於兌付獎金時並應依所得稅
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第二目之規定扣繳所得稅。
第 9 條
本儲蓄獎券到期前不得中途提取或解約,但持有同月發行之獎券面額合計
在新臺幣貳萬元以上者,除得憑券向原經售行庫局按其面額八‧五成範圍
內質借外,並得充作各行庫局授信保證之用。質借利息固定按年息百分之
六點二五 (6.25%) 計算,但不得高或低於中央銀行核定短期放款利率上
下限,質借期間由質借人自行對獎,如有中獎,獎金仍歸質借人所有,其
領獎期限及手續應依照第八條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儲蓄獎券之付獎、還本,除一百個號碼及一千個號碼聯號券之還本暨附
獎與伍獎以內之付獎限由原經售行庫局辦理外,各地經售行庫局均可辦理
(郵局僅辦理該局售出部份) ,但各地行庫局經付附獎與伍獎以內各獎獎
金時,仍應俟向臺灣銀行儲蓄部洽取對獎存根聯核對後發給。
第 11 條
本儲蓄獎券到期還本收回之廢券,得於六個月後由臺灣銀行函請有關單位
會同銷燬。
第 12 條
本儲蓄獎券如有浸漬脫色、燒焦、污損、破爛、蟲蛀、蝕毀等情形,其殘
留部份在四分之三以上,且能辦識直偽、券面號碼、發行組及發售單位者
,應由持券人憑國民身份證辦理登記後方屬有效。
第 13 條
本辦法修正實施前已發行之各組獎券,除另行開出附獎中獎號碼外,其餘
開獎日期、開獎資數及得獎金額等仍依照原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14 條
本辦法有關業務之處理細則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