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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十月十四日財政部(59)台財錢第 17522 號令訂定 發布 2.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財政部(90)台財融(三)字第 0903000 294 號函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本辦法依據「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第七條訂
2定之。
信用合作社資產重估,以社有土地及房屋為限。
社有土地重估增值,最高不得超過公告地價。
1社有房屋經依法計提折舊,如現有價值高於帳面價值達二倍者,得辦理重
2估增值,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稅捐稽徵機關之查定價值。
1資產重估增值金額,應寬提公積金,必要時並得移充社員增認之股金,不
2得另作他用。
3前項資產重估增值金額,移充社員增認股金時,其土地增值部份,應扣除
4增值稅,提列土地增值稅準備科目後計算之。
1前條增認股金,應由社務會參酌社員入社年資、物價指數及已繳股金,擬
2訂比率分配之。
1信用合作社資產重估及增值金額之分配,應報經省市財政廳局核准後辦理
2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