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ndards Governing Eligibility of Securities for Margin Purchase and Short Sale
1.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四月六日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63)證管三字第 0
532 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九月二十日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63)證管三字第
1565 號函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七月六日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65)證管三字第 0
780 號函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二月五日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66)證管三字第 0
134 號函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69)證管三字
第 1363 號函修正發布
6.中華民國七十年三月二十一日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70)證管三字第
0297 號函修正發布
7.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二十三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70)證管三字第
0166 號函修正發布
8.中華民國七十年八月六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70)證管三字第 024
3 號函修正發布
9.中華民國七十年九月七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70)證管三字第 042
4 號函修正發布
10.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六月一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71)證管三字第
0842 號令修正發布
11.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71)證管三
字第 1011 號令修正發布
12.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71)證管三字
第 1686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二月五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72)台財證三字
第 0233 號令修正發布
14.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72)台財證三
字第 0510 號令修正發布
15.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73)台財證(
三)字第 3038 號令修正發布
16.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74)台財證
(三)字第 00834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17.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十五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79)台財證(
三)字第 02628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上市股票融資融券標準;新名稱: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
標準)
18.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1)台財
證(四)字第 03288 號令修正發布
19.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八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5)台財證(四
)字第 1741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
20.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5)台財證(四
)字第 40263-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條
21.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6)
台財證(四)字第 04798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9 條條文
22.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7)
台財證(四)字第 03768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8 條
23.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台財
證(四)字第 00727 號函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台財
證(四)字第 00726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起施行
24.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台
財證(四)字第 013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
施行
25.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台
財證(四)字第 00611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26.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台
財證(四)字第 002898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27.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四字
第 0910004153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28.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四字
第 09200019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6 條條文
29.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四字第 093000622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 條條文
30.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
字第 0950004518 號令修正發布第 2~6 條條文
31.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
第 09700538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32.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
字第 09800360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6 條條文
33.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
第 09900431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3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1003347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8 條條文;除第 2 條第 2
項第 3 款第 1 目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3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30012154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6 條條文
36.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9
03502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37.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
10033502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38.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
第 11203643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8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
一日施行
39.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
第113038652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140380282 號函勘誤第 8 條條文
40.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14038519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5 條條文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1普通股股票上市滿六個月,每股面額屬新臺幣十元,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者,或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由證券交易所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並按月彙報主管機關。
2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及興櫃股票之普通股股票上櫃滿六個月,每股面額屬新臺幣十元,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者,或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並按月彙報主管機關。
3臺灣存託憑證上市滿六個月,該外國發行人依所屬國法令所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期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或經會計師核閱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顯示無累積虧損,且上市單位數為六千萬個單位以上者,由證券交易所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有價證券,並按月彙報主管機關。
4前三項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不核准其為融資融券交易:
一、股價波動過度劇烈。
二、股權過度集中。
三、成交量過度異常。
5前四項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6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創新板股票經發行公司申請改列為上市後或上櫃(市)股票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櫃)後,每股面額屬新臺幣十元,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者,或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且無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本項作業程序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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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上市(櫃)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時,預計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股票中如有具融資融券資格者,轉換後之金融控股公司如為上市(櫃)公司,其股票每股面額屬新臺幣十元,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者,或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且無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
9上市(櫃)公司依企業併購法以百分之百股份轉換方式轉換為投資控股公司時,預計轉換為投資控股公司之公司股票具融資融券資格者,轉換後之投資控股公司為上市(櫃)公司,其股票每股面額屬新臺幣十元,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者,或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且無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
10前二項作業程序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1受益憑證上市(櫃)滿六個月,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並按月彙報主管機關。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以下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以下簡稱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期貨信託事業發行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以下簡稱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得不受上市(櫃)滿六個月之限制。
2前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除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於受益憑證準用之。
1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得公告暫停該股票之融資融券交易,或在主管機關所定之範圍內,調整其融資比率或融券保證金成數,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上市股票、臺灣存託憑證變更交易方法為全額交割,或上櫃股票變更交易方法為應先收足款券。
二、上市股票、臺灣存託憑證或上櫃股票停止買賣。
三、上市股票、臺灣存託憑證或上櫃股票終止上市或上櫃。
四、上市或上櫃股票每股面額屬新臺幣十元,每股淨值低於票面,或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有累積虧損。
五、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外國有價證券依所屬國法令所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期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或經會計師核閱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顯示累積虧損。
六、臺灣存託憑證上市單位數經兌回不足六千萬個單位。
七、上市股票、臺灣存託憑證或上櫃股票有鉅額違約情事且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一定比率。
八、股價波動過度劇烈。
九、股權過度集中。
十、成交量過度異常。
十一、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之情事。
2依前項暫停融資融券交易或調整融資比率、融券保證金成數者,於暫停或調整原因消滅時,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恢復,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3前二項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1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受益憑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得公告暫停該受益憑證之融資融券交易,或在主管機關所定之範圍內,調整其融資比率或融券保證金成數,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終止上市(櫃)。
二、未依規定按期申報並公告財務報告。
三、經理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事或經理該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之期貨信託事業有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情事。
四、價格波動過度劇烈。
五、受益權過度集中。
六、成交量過度異常。
七、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之情事。
2依前項暫停融資融券交易或調整融資比率、融券保證金成數者,於暫停或調整原因消滅時,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恢復,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3前二項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4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於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
1每種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股票,其融資餘額或融券餘額達主管機關所定該種股票上市或上櫃股份一定限額時,暫停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俟其餘額低於主管機關所定比率時,恢復其融資、融券交易。
2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為執行前項規定,得進行分配,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證券金融事業及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證券商為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時,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分配之融資融券張數。
3前二項規定,於受益憑證準用之。但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數之計算,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以前一營業日之總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為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以前一營業日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總受益權單位數為之。
4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臺灣存託憑證準用之。但臺灣存託憑證上市單位數之計算,以前一營業日受理兌回後單位數為之。
1證券金融事業及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證券商應於每日下午,將當日各種有價證券融資融券餘額資料送達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彙計,於次一營業日開市前公告,並通知證券經紀商於營業處所公布之。
2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第六條規定暫停或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時,應於依前項方式公告之當日通告執行之。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