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新臺幣行使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中央銀行最後異動 20020630已廢止
沿革(24 筆)
1.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行政院(46)台財字第 5917 號令訂定
發布
2.中華民國四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49)台財字第 4196 號令修正
發布
3.中華民國五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財政部(53)台財錢發字第 08253 號令
、中央銀行(53)台央行字第 273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四月四日財政部(57)台財錢發字第 04331 號令、
中央銀行(57)台央行字第 73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8、12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財政部(63)台財錢字第 20754 號令
修正發布第 6、8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十月七日財政部(65)台財錢字第 21039 號令修正
發布第 6、8 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財政部(68)台財錢字第 16670 號、
中央銀行(68)台央秘字第 0513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中央銀行(71)台央發字第 0029 號函
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
9.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中央銀行(76)台央發字第 323 號令
修正發布第 6、8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八月五日中央銀行(77)台央發字第 401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 條
11.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中央銀行(89)台央發字第 0300304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中央銀行台央發字第 0910040289 號公
告發布該法規施行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屆滿當然廢止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為適應馬祖地區經濟情形,安定軍民生活,配合軍政需要,特依照中央銀
行在臺灣地區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台幣辦法第三條規定,加印馬祖新台幣
在馬祖流通並釐訂馬祖新台幣行使辦法 (以下稱本辦法) 。
第 2 條
馬祖新台幣由中央銀行委託臺灣銀行發行,其行使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3 條
「馬祖」新台幣限在馬祖地區流通,不得攜出馬祖地區以外使用,但駐馬
祖地區陸海空軍各單位調防,如因時間迫促,其所領費款不及申請在臺灣
銀行馬祖分行 (以下簡稱臺銀馬祖分行) 兌換者,得於抵達新防地三日內
備文向基隆、左營、馬公、金門、台北、台中、高雄等七處聯勤財務收支
機構兌換。
第 4 條
馬祖地區陸海空軍及聯勤單位所需之經費領撥辦法,由聯勤財務署訂之,
並經臺灣銀行同意後辦理。
第 5 條
由臺灣來馬祖人員持有無地名新台幣而須在馬祖使用者,應向臺銀馬祖分
行或指定兌換所,兌換馬祖新台幣使用。
第 6 條
奉准赴臺軍公民憑核准出境有關證件,逕向臺銀馬祖分行或其指定兌換處
所兌換無地名新台幣,兌換金額不受限制。
第 7 條
軍公民匯款,憑身份 (補給) 證,逕向臺銀馬祖分行或其指定兌換處所辦
理撥匯,撥匯金額不受限制。
第 8 條
本辦法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一
年六月三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