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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Issuance of Gold and Silver Coins and Commemorative Notes and Coins
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二月九日中央銀行(79)台央發字第 065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0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一日中央銀行(85)台央發字第 296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條 (原名稱:紀念性金銀幣發行辦法;新名稱:金銀幣及紀念性券幣發行 辦法)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中央銀行(89)台央發字第 0300302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中央銀行台央發字第 091005404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5、10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中央銀行台央發字第 094004205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金銀幣及紀念性券幣之發行,本辦法未規定者,依中央銀行發行新台幣辦法之規定。
1紀念性鈔券得以鈔紙或其他材質印製。
2紀念性硬幣得以金、銀或其他金屬原料鑄造。
金銀幣之重量以英兩標示,並於說明書加註公克數。
1金銀幣及紀念性券幣之發行主題、面額、成分、形式及圖案,由中央銀行擬定,報行政院核定之。
2前項發行主題,以國家重大慶典、重要節日、舉辦著名國際性活動或國家其他具有特殊紀念意義之事蹟為限。
金銀幣及紀念性券幣之發行,採不定期方式,每次定量發行。
金銀幣及紀念性券幣之法償效力,以其面額為限,但得高於面額另定價格發售或轉售。
金銀幣及紀念性券幣之經銷,得委託公營金融機構辦理之。
金銀幣及紀念性券幣之帳務,應設專戶處理,其盈餘全部提列為特別公積,其虧損以該特別公積填補之。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