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一月五日中央銀行(73)台央外字(柒)00001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 2.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三日中央銀行(76)台央外字(柒)04434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 3.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二十八日中央銀行(80)台央外字第(柒)00167 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六日中央銀行(85)台央外柒字第 0426 號令廢 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本辦法所稱外國信用卡,謂在中華民國境外發行,而由持卡人在中華民國
2境內憑向特約商店以記帳方式消費,或向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
3行 (以下簡稱指定銀行) 借款所使用之信用卡。
1本辦法所稱外國信用卡收款業務,謂收受特約商店交付之外國信用卡簽帳
2單;或持卡人憑卡借款所簽發之單據,憑向國外請求付款之業務。
3非指定銀行不得經營外國信用卡收款業務。
1本辦法所稱特約商店,謂與經營外國信用卡收款業務之銀行簽訂合約,接
2受特定外國信用卡之持卡人以記帳方式消費之國內觀光旅館或其他商店。
1辦理外國信用卡收款業務之指定銀行於報經中央銀行核准後,得委託其他
2金融機構、公司、行號或團體代為收取特約商店之外國信用卡簽帳單,並
3交由該指定銀行憑向國外請求付款。
1指定銀行經營外國信用卡簽帳單之收款業務,應先備文檢附得向國外收取
2簽帳單據款項之資格證明、該信用卡發行量、各國特約商店家數等資料向
3中央銀行申請核准。
1指定銀行應按月填報左列資料表,於次月十日前送達中央銀行外匯局,並
2將有關資料妥為保管以備有關機關稽查:
一、辦理外國信用卡簽帳單收款業務者,應填報「指定銀行辦理外國信用
3卡收款業務資料表」 (如附表一) 。
二、承做以外國信用卡借款業務者,應填報「指定銀行辦理以外國信用卡
4借款業務資料表」 (如附表二) 。
1經核准辦理外國信用卡簽帳業務之指定銀行,發現左列情事時,應立即函
2報中央銀行:
一、外國信用卡簽帳單未透過經核准辦理其收款業務之指定銀行向國外收
3款者。
二、在國內使用外國信用卡,其簽帳單收款業務在國內尚無經核准辦理之
4指定銀行者。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