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匯出款項結匯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中央銀行最後異動 19950830已廢止
沿革(12 筆)
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三日中央銀行(76)台央外(五)字第 0443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年三月十五日中央銀行(80)台央外(五)字第 00448
  號令修正發布第 4、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月七日中央銀行(81)台央外(五)字第 02242
  號令修正發布第 4、8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央銀行(82)台央外(五)字第
  4138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中央銀行(84)台央外(五)字第 0033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三十日中央銀行(84)台央外(五)字第 1639
  號令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為穩定金融,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第四款及中央銀行法第三 十五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民間匯出款項,係指民間匯款人經由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 務之銀行 (以下簡稱指定銀行) 委託中華民國境外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 外交付之款項。 結購外匯存入外匯存款及外幣現鈔之結購,視為本辦法所稱民間匯出款項 。
第 3 條
民間匯款人於請求指定銀行辦理結購外匯時,應填報民間匯出款項結購外 匯申報書 (附申報書樣式) ,經由指定銀行向中央銀行申報。
第 4 條
左列民間匯出款項之匯款人,得於埴妥民間匯出款項結購外匯申報書後, 逕行辦理結購: 一、進口貨品或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團體償付無   形貿易費用之外匯支出。 二、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一年內累積結購金額未   超過一千萬美元或等值外幣之匯出款項。 三、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團體及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年滿二 十歲領有國民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之個人,一年內累積結購金額未超 過五百萬美元或等值外幣之匯出款項。 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辦理結購外匯之申報案件,每筆金額超過一百萬美 元或等值外幣者,須俟申報之次日起經過三個營業日後辦理。中央銀行於 必要時,得通知指定銀行暫緩辦理。
第 5 條
前條規定以外民間匯出款項之匯款人,得於檢附民間匯出款項結購外匯申 報書及左列文件經指定銀行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後,辦理結購: 一、匯出款項係經政府核准對外投資之資金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之文   件。 二、其他匯出款項應檢附相關文件。
第 6 條
指定銀行辦理民間匯出款項結購後,應將左列各款及其他規定文件送中央 銀行: 一、依第四條辦理者,為民間匯出款項結購外匯申報書。 二、依第五條辦理者,為中央銀行核准文件。
第 7 條
申報人申報不實,或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論處。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