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組織條例

法律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20140115已廢止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四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11 條  刊總統府公
  報第 604 號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4893  號令
  公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Law.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教育部依教育部組織法第五條設學術審議委員會。
第 2 條
學術審議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審議有關高等教育之重要改進事項。 二、審議有關學術研究之獎勵與補助事項。 三、審議有關國際文化合作事項。 四、審議有關專科以上學校教員之資格事項。 五、審議有關學位之授予事項。
第 3 條
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教育部按學科之分配,就左列人員中聘請之,其 最高額為一百人: 一、對於所專習之學術有特殊之著作發明或貢獻者。 二、曾任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十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三、曾主持或領導高等教育機關或學術團體七年以上,成績卓著者。
第 4 條
學術審議委員會得設名譽委員,由教育部就教育學術文化界,卓著聲望之 人士聘請之。 前項名譽委員,遇有重要會務,由教育部隨時諮商之。
第 5 條
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 6 條
學術審議委員會設常務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教育部部長於委員中聘定之。
第 7 條
學術審議委員會每半年舉行會議一次,由教育部部長為主席,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
第 8 條
學術審議委員會置秘書一人,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長兼任之,專員一人 ,幹事二人,由教育部派充之。
第 9 條
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酌送旅費。
第 10 條
學術審議委員會辦事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 11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