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組織條例

法律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20140115已廢止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總統(74)華總(一)義字 5324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10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六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0197 號令增訂
  公布第 8-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4893  號令
  公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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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以下簡稱本館) 隸屬教育部,掌理臺灣地區藝術教 育之研究、推廣與輔導等事宜。
第 2 條
本館設左列各組: 一、研究推廣組:掌理有關藝術教育之研究、設計、調查、出版及推廣事 項。 二、展覽演出組:掌理有關藝術之展覽、演出及實驗事項。 三、總務組:掌理文書、出納、庶務及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職員。
第 4 條
本館置秘書一人,職位列第八或第九職等;組主任三人,研究員一人至三 人,編輯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七至第九職等;助理編輯二人至四人,職 位列第六或第七職等;幹事三人至五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 人得列第六職等;書記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前項人員除秘書、總務組主任、幹事、書記外,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規定聘任之。
第 5 條
本館為應事實需要,得報准教育部設置顧問及各種委員會,聘請專家、學 者充任之。 前項顧問及委員為無給職。
第 6 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位列第五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 事查核事項。
第 7 條
本館置會計員一人,職位列第五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 事項。
第 8 條
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除聘任人員外,其職 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社會教育行政、一般行政管 理、文書、事務管理、出納、打字、人事行政、會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 之。
第 8-1 條
本館於民國七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前進用之人員,除聘任人員外,現仍在 職且未具法定任用資格之人員,由考試院限期辦理考試,以定其資格;其 考試辦法由考試院定之。未經考試及格者,得繼續任原職至離職為止。
第 9 條
本館辦事細則,由本館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
第 10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