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20040407已廢止
沿革(12 筆)
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八日教育部(81)台參字第 69754 號令發布
  全文 15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十三日教育部(82)台參字第 045814 號令修正
  發布第 6、7 條條文暨編制表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20124393 號令修正發
  布第 4、9、15 條條文及編制表;本規程自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修正發
  布之條文,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30027704A  號令修
  正發布第 9  條條文及編制表
5.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發布廢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30044624A  號令發布廢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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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隸屬教育部,掌理國家戲劇院、國 家音樂廳之營運管理與表演藝術之研究發展及推廣等有關事宜,以普及欣 賞表演藝人口,提昇國內表演藝術水準,充實國民文化生活內涵。
第 2 條
本中心設左列各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企劃組:表演節目之規劃;表演團體之協調、聯繫、接待及附屬表演 團體之經營管理等相關事項。 二、演出組:節目演出之規劃;管理、執行;演出設備之維護、管理及操 作等事項。 三、推廣組:表演藝術文化之推廣;宣傳刊物之設計、編輯;前臺服務、 票務導覽及接待事項。 四、工務組:空調、給水、照明、安全監控設備等之操作、維護與管理, 建築物之維修、特殊音響及噪音控制等事項。 五、資訊室:電腦硬體設備之維護管理,電腦軟體之規劃與開發;營運資 料之處理與分析等事項。 六、圖書室:圖書視聽資料之採編及管理;本中心演出相關資料之保存、 利用及閱覽服務等事項。 七、秘書室:研考、機要、文書、印信、出網、庶務、財產保管、警衛安 全、環境美化、清潔維護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事項。 前項各組、室得視實際需要分科辦事。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置副主任二人, 襄理中心業務。
第 4 條
本中心置組長、室主任、科長、技正、秘書、分析師、專員、設計師、管 理師、科員、技士、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中心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規定聘任。
第 6 條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8 條
第三條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除聘任人員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中心得聘護國內外專家二人至四人為顧問,必要時得設立各種委員會。
第 11 條
本中心得報請教育部核准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立各種表演藝術團體。
第 12 條
本中心得由教育部依法定程序報請行政院核准,設置作業基金。
第 13 條
本中心辦事細則,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 14 條
本規則適用至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組織法律生效日止。
第 1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二年七月 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