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三十一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14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七日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 0693 號令修 正公布第 5 及 7、8、9 條;並增訂第 3-1、3-2 及 9-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67503 號令公 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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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院為統籌規劃國家文化建設,發揚中華文化,提高國民精神生活,特
2設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1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文化建設基本方針及重要措施之研擬事項。
二、文化建設統籌規劃及推動事項。
三、文化建設方案與有關施政計畫之審議及其執行之協調、聯繫、考評事
2項。
四、文化建設人才培育、獎掖之策劃及推動事項。
五、文化交流、合作之策劃、審議、推動及考評事項。
六、文化資產保存、文化傳播與發揚之策劃、審議、推動及考評事項。
七、重要文化活動與對敵文化作戰之策劃及推動事項。
八、文化建設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研究事項。
九、其他有關文化建設及行政院交辦事項。
本會設三處,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1為加強維護保存傳統文化之精華及推動藝文創作展演,本會得設各種文化
2機構,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本會為促進國際文化交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後,派員駐國外辦事。
1本會設秘書室,掌理議事、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公共關係及不屬於
2各處、室事項。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人職務
2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主任委員處理
3會務。
1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為無給職,由行政院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一、有關部、會、局及機關首長。
二、學者專家及文化界人士。
2前項第二款人員之聘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
1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三人或四人,處長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
2職等;副處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一人,專門委員四人至
3八人,編纂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二人或三人
4,技正一人或二人,視察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5,其中秘書一人,技正一人,視察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6科長六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三人至五人,專員六人至八
7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
8五職等,其中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十人,職
9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六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
10第三職等。
1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
2理人事管理事項。
3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
2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3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本會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
2理政風事項。
3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本會為應業務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聘用顧問或研究委員五人至十一人
2。
1第五條及第七條至第九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
2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社會教育行政、新聞行政、一般教育
3行政、公共關係、交通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議事、編輯、圖書管
4理、博物管理、技藝、人事行政、法制、會計、統計、事務管理、文書及
5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1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及文化界人士為委員
2。
3前項委員會委員人選,由本會主任委員提經本會委員會會議通過後聘請之
4,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均為無給職。各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
5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本會會議規則、辦事細則由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