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215 61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條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4893 號令 公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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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則依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條例第九條規定制定之。
1分臺區分為甲、乙二種,其發射涵蓋區人口數在一百萬人以上者為甲種分
2臺,其發射涵蓋區人口數未達一百萬人者為乙種分臺。
3前項各分臺一律冠以所在地之名稱。
1分臺掌理下列事項︰
一、社區性節目之編導、錄製及播出等事項。
二、地方新聞之採錄、播報及地方新聞資料處理等事項。
三、分臺及隸屬轉播站、發射臺有關機器之裝置、操作、維修及工務業務
2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分臺之行政管理事項。
1分臺置分臺長一人,綜理分臺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甲種分臺分臺
2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乙種分臺分臺長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1甲種分臺置副工程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編導一人,職務列薦任
2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工程師一人,採訪員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
3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術員十二人,播音員六人,職務均列
4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術員六人,播音員三人,職務得列薦任
5第六職等。
6乙種分臺置副工程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編導一人,職務列薦任
7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採訪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
8至第七職等;技術員七人,播音員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
9等,其中技術員三人,播音員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10前二項編導、採訪員,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
分臺置人事管理員,由適當人員兼任或兼辦,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1分臺置會計員,由適當人員兼任或兼辦,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
2辦統計事項。
分臺辦事細則,由分臺擬訂,報請國立教育廣播電臺核定之。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