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身心障礙國民運動委員會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最後異動 20121230已廢止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87)台體委全字第
  00569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法字第 10100
  465893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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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身心障礙國民運動委員會 (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 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身心障礙國民體育運動政策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身心障礙國民體育運動活動之指導事項。 三、關於全國各機關、團體、機構身心障礙國民體育運動之協調、諮詢事 項。 四、關於身心障礙國民體育運動之研究、發展事項。 五、其他有關身心障礙國民體育運動事項。
第 3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下列分別聘請之: 一、有關身心障礙體育運動團體主要負責人。 二、身心障礙體育運動學者、專家。 三、對身心障礙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者。 四、熱心身心障礙體育運動人士。 前項身心障礙體育運動團體主要負責人職務異動時,以新任者繼任之,任 期至期滿時止。
第 4 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 5 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 本會全民運動處處長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會組織條例所定員額 內派充分。
第 6 條
本委員會會議,每四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 召集之。 前項會議,得邀請會外專家及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 7 條
本委員會會議之議決,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8 條
本委員會得置名譽委員若干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體育、教育暨有關機構 團體聲望卓著之人士聘請之。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