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教育部(84)台參字第 029721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9 條暨編製表
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教育部(84)台參字第 057477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8 條條文暨編制表
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二日教育部(87)台參字第 87089591 號公告
適用期間已於八十七年七月一日屆滿,當然廢止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二日教育部(87)台參字第 87088094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8 條暨編制表;施行期間自八十七年七月二日起至八十九
年七月一日止
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教育部(87)台參字第 87148282 號令
修正第 11 條之編制表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教育部(89)台參字第 89080918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8 條條文;本規程施行期間,自八十七年七月二日起至九十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教育部台(91)參字第 9113683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8 條條文;本規程施行期間,自八十七年七月二日起至九十
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5.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40008065C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8 條條文;本規程施行期間自八十七年七月二日起至九十五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6.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50163098C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8 條條文;本規程施行期間自八十七年七月二日起至九十七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7.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70030856C 號令發布
廢止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教育部為延續傳統戲劇及推動藝術教育,特設國立國光劇團 (以下簡稱本
2團) 。
1本團設四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演出組:節目之規劃、演練等事項。
二、製作組:演出之管理、執行及設計製作等事項。
三、研究推廣組:劇藝研究之規劃與執行、國際推廣交流、演出服務、宣
2傳設計、刊物編輯與出版、演出資料蒐集運用、閱覽服務等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印信、機要、出納、庶務、運動傷害、電腦資訊、財
3產管理、法制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之事項。
1本團置團長一人,綜理團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團長一人,襄理團
2務。
本團置主任秘書、組長、室主任、秘書、組員、辦事員、書記。
1本團置下列團員:
一、劇藝指導人員:藝術總監、導演、編纂、製作經理、設計師、排練指
2導、音樂指導、技術指導及舞台監督。
二、演員及文武場樂師。
三、助理劇藝指導人員:助理編纂、助理設計師、助理排練指導、助理音
3樂指導、助理技術指導及助理舞台監督。
四、專業劇藝人員:容裝、箱管、字幕、舞台、燈光及音效。
4前項各類人員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按其專長聘用。
1本團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
2例規定聘任。
本團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1本團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
2統計事項。
本團設政風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1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3┌──────────────────────────────┐
4│國立國光劇團暫行組織規程編制表 │
5├──────┬───┬──┬────────────────┤
6│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7├──────┼───┼──┼────────────────┤
8│團長 │簡任 │ 一│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之資│
9│ │ │ │格聘任。 │
10├──────┼───┼──┼────────────────┤
11│副團長 │簡任 │ 一│必要時得由研究員、副研究員兼任。│
1本團得附設各劇種之演藝團隊;其設置要點,由本團擬訂,報請教育部核
2定之。
1本團設團務發展委員會,由團長、副團長、主任秘書、藝術總監、各組、
2室主管、編纂、排練指導、音樂指導、技術指導、舞台監督、團員代表及
3專家學者組成,負責本團研究、發展等事項,定期召開會議,由團長兼任
4召集人,均為無給職。
1本團設團員評鑑委員會,由藝術總監、各組、室主管、排練指導、音樂指
2導、技術指導、舞台監督及專家學者組成,負責團員評鑑、考核等事項,
3由藝術總監兼任召集人,均為無給職。
本團得聘請顧問五人至七人,均為無給職。
1本團得視實際需要遴聘傑出劇藝人士,以客席、特約方式,指導或協助演
2出、排練及製作等相關工作;其酬勞支付標準,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
3院核定之。
1本團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團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2國立國光劇團編制表
3┌──────┬──┬───┬────────────────┐
4│職 稱│官等│員 額│備 考│
5├──────┼──┼───┼────────────────┤
6│ │ │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
7│團長 │簡任│ 一 │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簡任│
8│ │ │ │第十二職等辦理;必要時得比照專科│
9│ │ │ │以上學校校長之資格聘任。 │
10├──────┼──┼───┼────────────────┤
11│ │ │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
1本規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
2一日止。
13│主任秘書 │簡任 │ 一│ │
14├──────┼───┼──┼────────────────┤
15│組長 │薦任至│ 三│必要時得由研究員、副研究員兼任。│
16│ │簡任 │ │ │
17├──────┼───┼──┼────────────────┤
18│室主任 │薦任至│ 一│ │
19│ │簡任 │ │ │
20├──────┼───┼──┼────────────────┤
21│研究員 │聘任 │ 五│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22│副研究員 │ │ │ │
23├──────┼───┼──┼────────────────┤
24│助理研究員 │聘任 │ 十│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25│研究助理 │ │ │ │
26├──────┼───┼──┼────────────────┤
27│秘書 │薦任 │ 一│ │
28├──────┼───┼──┼────────────────┤
29│組員 │委任或│ 三│ │
30│ │薦任 │ │ │
31├──────┼───┼──┼────────────────┤
32│辦事員 │委任 │ 二│ │
33├──────┼───┼──┼────────────────┤
34│書記 │委任 │ 二│ │
35├─┬────┼───┼──┼────────────────┤
36│人│主任 │薦任 │ 一│ │
37│事├────┼───┼──┼────────────────┤
38│室│助理員 │委任 │ 一│得列薦任 (係由本職稱與政風室「助│
39│ │ │ │ │理員」職稱合併計給) 。 │
40├─┼────┼───┼──┼────────────────┤
41│會│會計主任│薦任 │ 一│ │
42│計├────┼───┼──┼────────────────┤
43│室│佐理員 │委任 │ 一│得列薦任 (係單一編制計給) 。 │
44├─┼────┼───┼──┼────────────────┤
45│政│主任 │薦任 │ 一│ │
46│風├────┼───┼──┼────────────────┤
47│室│助理員 │委任 │ 一│ │
48├─┼────┼───┼──┼────────────────┤
49│合│ │ │三六│ │
50│計│ │ │ │ │
51└─┴────┴───┴──┴────────────────┘
52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
53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54二 本團及本團所屬豫劇隊團員共計一四四名,依聘用人員聘用
55條例之規定報行政院核定。
13│ │ │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辦理;必要時│
14│ │ │ │得由研究員、副研究員兼任。 │
15├──────┼──┼───┼────────────────┤
16│主任秘書 │簡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
17│ │ │ │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簡任│
18│ │ │ │第十職等辦理。 │
19├──────┼──┼───┼────────────────┤
20│ │薦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
21│組長 │ 至 │ 三 │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
22│ │簡任│ │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辦理;必要│
23│ │ │ │時得由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
24│ │ │ │員兼任。 │
25├──────┼──┼───┼────────────────┤
26│ │薦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
27│室主任 │ 至 │ 一 │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
28│ │簡任│ │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辦理。 │
29├──────┼──┼───┼────────────────┤
30│研究員 │聘任│ 五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31│副研究員 │ │ │ │
32├──────┼──┼───┼────────────────┤
33│助理研究員 │聘任│ 十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34│研究助理 │ │ │ │
35├──────┼──┼───┼────────────────┤
36│秘書 │薦任│ 一 │ │
37├──────┼──┼───┼────────────────┤
38│組員 │委任│ 三 │其中一人得列薦任。 │
39├──────┼──┼───┼────────────────┤
40│辦事員 │委任│ 二 │ │
41├──────┼──┼───┼────────────────┤
42│書記 │委任│ 二 │ │
43├─┬────┼──┼───┼────────────────┤
44│人│主任 │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
45│ │ │ │ │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
46│事│ │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
47│ ├────┼──┼───┼────────────────┤
48│室│助理員 │委任│ 一 │ │
49├─┼────┼──┼───┼────────────────┤
50│會│會計主任│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
51│ │ │ │ │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
52│計│ │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
53│ ├────┼──┼───┼────────────────┤
54│室│佐理員 │委任│ 一 │ │
55├─┼────┼──┼───┼────────────────┤
56│政│主任 │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
57│ │ │ │ │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
58│風│ │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
59│ ├────┼──┼───┼────────────────┤
60│室│助理員 │委任│ 一 │ │
61├─┴────┼──┼───┼────────────────┤
62│合 計│ │三十六│ │
63└──────┴──┴───┴────────────────┘
64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65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66二 本團及本團所屬豫劇隊團員共計一四四名,依聘用人員聘用條
67例之規定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