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臺灣省國民學校教師研習會暫行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20020725已廢止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 88083283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1 條暨暫行編制表;並自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教育部台(九一)參字第 91110528 號
  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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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教育部臺灣省國民學校教師研習會 (以下簡稱本會) 設各組、室、中心, 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務組:研習計畫之擬訂、研習員之遴選、研習課程之設計、編排、 實施及研習資料之編印、研習員成績之評定等事項。 二、輔導組:研習員生活輔導、操行考核、康樂保健計畫之擬訂、實施及 結業學員、國民教育之輔導事項。 三、研究室:課程研究發展、教學實驗及圖書管理、編譯、出版等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事務、出納、研考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中心之事 項。 五、資料中心:教學資料之設計、製作、蒐集、陳列、展覽、流通服務等 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一人,承教育部部長之命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 主任一人,襄理會務。
第 4 條
本會置組長、室主任、中心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編審 、輔導員、組員、護士、圖書管理員、書記。
第 5 條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教育部臺灣省國民學校教師研習會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備 考│ ├────┼─────────┼────┼──────────┤ │主任 │簡任第十職等 │一 │ │ ├────┼─────────┼────┼──────────┤ │副主任 │薦任第九職等 │一 │ │ ├────┼─────────┼────┼──────────┤ │組長 │薦任第八職等 │二 │ │ ├────┼─────────┼────┼──────────┤ │室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 │一 │秘書室。 │ │ ├─────────┼────┼──────────┤ │ │ │ (一) │研究室,由研究員兼任│ │ │ │ │。 │ ├────┼─────────┼────┼──────────┤ │中心主任│ │ (一) │資料中心,由研究員兼│ │ │ │ │任。 │ ├────┼─────────┼────┼──────────┤ │研究員 │ │八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 │ │ │ │定聘任。 │ ├────┼─────────┼────┼──────────┤ │副研究員│ │一○ │一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 │ │ │ │ 例規定聘任。 │ │ │ │ │二 另二人出缺不補,│ │ │ │ │ 未列入。 │ ├────┼─────────┼────┼──────────┤ │助理研究│ │一○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 │員 │ │ │定聘任。 │ ├────┼─────────┼────┼──────────┤ │編審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二 │ │ │ │職等 │ │ │ ├────┼─────────┼────┼──────────┤ │輔導員 │薦任第七職等 │一○ │另一人出缺不補,未列│ │ │ │ │入。 │ ├────┼─────────┼────┼──────────┤ │組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圖書管理│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一 │ │ │員 │職等 │ │ │ ├────┼─────────┼────┼──────────┤ │護士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一 │ │ │ │職等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二 │另一人出缺不補,未列│ │ │職等 │ │入。 │ ├────┼─────────┼────┼──────────┤ │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 │ │ │員 │第七職等 │ │ │ ├─┬──┼─────────┼────┼──────────┤ │會│會計│薦任第七職等 │一 │ │ │計│主任│ │ │ │ │室├──┼─────────┼────┼──────────┤ │ │佐理│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一 │ │ │ │員 │職等 │ │ │ ├─┴──┴─────────┼────┼──────────┤ │合 計│六二(二)│ │ └──────────────┴────┴──────────┘ 附註: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8 條
本會得視研習課程之需要,聘請講座、生活輔導員及教學演示人員。
第 9 條
本會得商請適當之學校為實習學校。
第 10 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會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