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新竹彰化臺南臺東社會教育館暫行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20080311已廢止
沿革(9 筆)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 88083283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1 條暨暫行編制表;並自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教育部(91)台參字第 9100170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9  條附表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教育部台(91)參字第 91159177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11  條條文及第 9  條之編制表;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
  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70030836C  號令發布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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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組織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訂定 之。
第 2 條
國立新竹、彰化、台南、台東社會教育館 (以下簡稱社教館) 隸屬教育部 ,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研究組:文物史蹟資料之管理、文化復興工作、社教概況之調查統計 、語文教育及成人教育等研習事項。 二、推廣組:音樂、美術、戲劇、舞蹈、文藝、體育等活動及展演、成人 教育、家庭教育、環境教育之推廣事項。 三、輔導組:社會教育發展、各機關社團辦理社會教育活動之輔導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檔案、研考、出納、事務及其他不屬各組之事項。
第 3 條
社教館置館長一人,承教育部部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社會教育館置組長、室主任、編審、輔導員、組員、辦事員、書記。 前項編審、輔導員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第 5 條
社教館為謀事業之發展,得聯絡地方機關、社會團體及熱心社會教育人士 組織與業務有關之各種委員會。
第 6 條
社教館應輔導其施教區域內之社教機構與學校施行社會教育及社會活動, 其辦法另定之。
第 7 條
社教館置人事管理員,由教育部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
社教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國立新竹社會教育館暫行編制表 ┌────┬─────────┬──┬──┬─────────┐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暫行│合理│備 考│ │ │ │員額│員額│ │ ├────┼─────────┼──┼──┼─────────┤ │館長 │簡任第十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簡任第十職│ │ │ │ │ │等辦理。 │ ├────┼─────────┼──┼──┼─────────┤ │組長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二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職等 │一) │一)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薦任第八│ │ │ │ │ │ 職等至第九職等│ │ │ │ │ │ 辦理。 │ │ │ │ │ │二 由館長兼任。 │ ├────┼─────────┼──┼──┼─────────┤ │室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薦任第八職│ │ │ │ │ │等辦理。 │ ├────┼─────────┼──┼──┼─────────┤ │編審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二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職等 │ │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薦任第七│ │ │ │ │ │ 職等至第八職等│ │ │ │ │ │ 辦理。 │ │ │ │ │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 │ │ │ │ │ 定聘任。 │ ├────┼─────────┼──┼──┼─────────┤ │輔導員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二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職等 │ │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薦任第七│ │ │ │ │ │ 職等至第八職等│ │ │ │ │ │ 辦理。 │ │ │ │ │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 │ │ │ │ │ 定聘任。 │ ├────┼─────────┼──┼──┼─────────┤ │組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三 │三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二 │一 │ │ │ │職等 │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 │一 │ │ │ │職等 │ │ │ │ ├────┼─────────┼──┼──┼─────────┤ │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一)│由教育部人事處指派│ │員 │第七職等 │ │ │組員以上人員兼任。│ ├────┼─────────┼──┼──┼─────────┤ │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 │(一)│由教育部會計處指派│ │ │第七職等 │ │ │組員以上人員兼任。│ ├────┼─────────┼──┼──┼─────────┤ │合 計│ │一四│一三│ │ │ │ │(二)│(三)│ │ └────┴─────────┴──┴──┴─────────┘ 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本編制表各職稱,在未達合理額總數前,除在合理員額範圍內 升遷者外,均出缺不補;但館長出缺得不受此限。 國立彰化社會教育館暫行編制表 ┌────┬─────────┬──┬──┬─────────┐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暫行│合理│備 考│ │ │ │員額│員額│ │ ├────┼─────────┼──┼──┼─────────┤ │館長 │簡任第十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簡任第十職│ │ │ │ │ │等辦理。 │ ├────┼─────────┼──┼──┼─────────┤ │組長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二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職等 │一) │一)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薦任第八│ │ │ │ │ │ 職等至第九職等│ │ │ │ │ │ 辦理。 │ │ │ │ │ │二 由館長兼任。 │ ├────┼─────────┼──┼──┼─────────┤ │室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薦任第八職│ │ │ │ │ │等辦理。 │ ├────┼─────────┼──┼──┼─────────┤ │編審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二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職等 │ │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薦任第七│ │ │ │ │ │ 職等至第八職等│ │ │ │ │ │ 辦理。 │ │ │ │ │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 │ │ │ │ │ 定聘任。 │ ├────┼─────────┼──┼──┼─────────┤ │輔導員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二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職等 │ │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薦任第七│ │ │ │ │ │ 職等至第八職等│ │ │ │ │ │ 辦理。 │ │ │ │ │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 │ │ │ │ │ 定聘任。 │ ├────┼─────────┼──┼──┼─────────┤ │組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三 │三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二 │一 │ │ │ │職等 │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 │一 │ │ │ │職等 │ │ │ │ ├────┼─────────┼──┼──┼─────────┤ │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一)│由教育部人事處指派│ │員 │第七職等 │ │ │組員以上人員兼任。│ ├────┼─────────┼──┼──┼─────────┤ │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 │(一)│由教育部會計處指派│ │ │第七職等 │ │ │組員以上人員兼任。│ ├────┼─────────┼──┼──┼─────────┤ │合 計│ │一四│一三│ │ │ │ │(二)│(三)│ │ └────┴─────────┴──┴──┴─────────┘ 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本編制表各職稱,在未達合理額總數前,除在合理員額範圍內 升遷者外,均出缺不補:但館長出缺得不受此限。 國立臺南社會教育館暫行編制表 ┌────┬─────────┬──┬──┬─────────┐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暫行│合理│備 考│ │ │ │員額│員額│ │ ├────┼─────────┼──┼──┼─────────┤ │館長 │簡任第十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簡任第十職│ │ │ │ │ │等辦理。 │ ├────┼─────────┼──┼──┼─────────┤ │組長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二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職等 │一) │一)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薦任第八│ │ │ │ │ │ 職等至第九職等│ │ │ │ │ │ 辦理。 │ │ │ │ │ │二 由館長兼任。 │ ├────┼─────────┼──┼──┼─────────┤ │室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薦任第八職│ │ │ │ │ │等辦理。 │ ├────┼─────────┼──┼──┼─────────┤ │編審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二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職等 │ │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薦任第七│ │ │ │ │ │ 職等至第八職等│ │ │ │ │ │ 辦理。 │ │ │ │ │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 │ │ │ │ │ 定聘任。 │ ├────┼─────────┼──┼──┼─────────┤ │輔導員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二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職等 │ │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薦任第七│ │ │ │ │ │ 職等至第八職等│ │ │ │ │ │ 辦理。 │ │ │ │ │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 │ │ │ │ │ 定聘任。 │ ├────┼─────────┼──┼──┼─────────┤ │組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三 │三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一 │一 │ │ │ │職等 │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 │一 │ │ │ │職等 │ │ │ │ ├────┼─────────┼──┼──┼─────────┤ │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一)│由教育部人事處指派│ │員 │第七職等 │ │ │組員以上人員兼任。│ ├────┼─────────┼──┼──┼─────────┤ │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 │(一)│由教育部會計處指派│ │ │第七職等 │ │ │組員以上人員兼任。│ ├────┼─────────┼──┼──┼─────────┤ │合 計│ │一三│一三│ │ │ │ │(二)│(三)│ │ └────┴─────────┴──┴──┴─────────┘ 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本編制表各職稱,在未達合理額總數前,除在合理員額範圍內 升遷者外,均出缺不補;但館長出缺得不受此限。 國立臺東社會教育館暫行編制表 ┌────┬─────────┬──┬──┬─────────┐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暫行│合理│備 考│ │ │ │員額│員額│ │ ├────┼─────────┼──┼──┼─────────┤ │館長 │簡任第十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簡任第十職│ │ │ │ │ │等辦理。 │ ├────┼─────────┼──┼──┼─────────┤ │組長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二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職等 │一) │一)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薦任第八│ │ │ │ │ │ 職等至第九職等│ │ │ │ │ │ 辦理。 │ │ │ │ │ │二 由館長兼任。 │ ├────┼─────────┼──┼──┼─────────┤ │室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薦任第八職│ │ │ │ │ │等辦理。 │ ├────┼─────────┼──┼──┼─────────┤ │編審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二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職等 │ │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薦任第七│ │ │ │ │ │ 職等至第八職等│ │ │ │ │ │ 辦理。 │ │ │ │ │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 │ │ │ │ │ 定聘任。 │ ├────┼─────────┼──┼──┼─────────┤ │輔導員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二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職等 │ │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薦任第七│ │ │ │ │ │ 職等至第八職等│ │ │ │ │ │ 辦理。 │ │ │ │ │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 │ │ │ │ │ 定聘任。 │ ├────┼─────────┼──┼──┼─────────┤ │組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三 │三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一 │一 │ │ │ │職等 │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 │一 │ │ │ │職等 │ │ │ │ ├────┼─────────┼──┼──┼─────────┤ │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一)│由教育部人事處指派│ │員 │第七職等 │ │ │組員以上人員兼任。│ ├────┼─────────┼──┼──┼─────────┤ │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 │(一)│由教育部會計處指派│ │ │第七職等 │ │ │組員以上人員兼任。│ ├────┼─────────┼──┼──┼─────────┤ │合 計│ │一三│一三│ │ │ │ │(二)│(三)│ │ └────┴─────────┴──┴──┴─────────┘ 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本編制表各職稱,在未達合理額總數前,除在合理員額範圍內 升遷者外,均出缺不補;但館長出缺得不受此限。
第 10 條
社教館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該館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