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台中體育場暫行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最後異動 20040317已廢止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88)台體委人字第 01028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暨暫行編制表;並自八十八年七月一 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廢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人字第 093000466 91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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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第 2 條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台中體育場 (以下簡稱本場) 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
列事項:
一、推廣組:體育有關之訓練、講習、競賽、活動、宣傳推廣及輔導研究
等事項。
二、場地器材保養組:場地設施及體育器材管理、保養及維護相關事項。
三、秘書室: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庶務、財產管理、出納及其他不
屬於各組之事項。
第 3 條
本場置場長一人,承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場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場置組長、主任、指導員、幹事、書記。
第 5 條
本場置人事管理員,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第 6 條
本場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場為應業務之需要及發展,得設立各種與體育運動相關之委員會,並舉
辦各種體育訓練班。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台中體育場暫行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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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台中體育場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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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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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長 │薦任第九職等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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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薦任第七職等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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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薦任第七職等 │一 │秘書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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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三 │ │
│ │等至第七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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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事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四 │ │
│ │等至第七職等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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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員│ │(一)│由行政院體育委員│
│ │ │ │會派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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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一 │ │
│ │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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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一四│ │
│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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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場訂定,報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備查。
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