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部(89)台參字第 89010763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7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教育部(91)台參字第 91041282 號令修正 發布第 5、7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教育部台(91)參字第 91145763 號令修正 發布第 6、7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教育部臺秘企字第 1010252736B 號 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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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為普及全民自然生態教育,提升社會保育觀念,充實國民生活內涵
2,特設立國海洋生物博物館 (以下簡稱本館) 。
1本館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運管理、科學研究、館務規劃、建教合作、推廣教育、學術及館際
2交流、資訊管理、圖書期刊企劃與執行等事項。
二、海洋生物之取得、鑑定、補充、育種、繁衍、養殖、馴養、魚病管理
3與治療、水質檢驗分析、水族維生系統操作管理保養及海洋生物與生
4態研究等事項。
三、電機、機械、管路設備、液態氧、維生系統、營繕工程及建築物公共
5安全維護之規劃與執行等事項。
四、海洋生物展示主題與特別展示節目之規劃、設計、研究、說明、展示
6構件機具之保養、控制、操作、維護及生物標本蒐集、製作、典藏、
7管理等事項。
五、海洋生物科學教育之規劃出版、設計、推廣、行銷、各級學校與社會
8教育輔導及海洋相關出版品之編纂、發行等事項。
1本館設企劃研究、生物馴養、工務機電、展示、科學教育五組,分別掌理
2前條所列事項。
1本館設秘書室,掌理公共服務、庶務、出納、財產保管、法制、研考、文
2書、機要、印信典守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1本館置館長一人,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一人,襄理館
2務,必要時得比照研究員資格聘任。
1本館置組主任、室主任、秘書、技正、專員、管理師、獸醫師、技士、組
2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1本館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
2例規定聘任之。
3本館企劃研究組組主任、生物馴養組組主任、展示組組主任、科學教育組
4組主任,必要時得比照副研究員以上資格聘任。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館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1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3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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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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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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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館 長│簡 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10│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簡任第十│
11│ │ │ │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辦理。必要時得比│
12
1本館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並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
2前項委員及顧問均為無給職。
1本館因應業務需要,得報經教育部核准,設立地區海洋生物研究站及服務
2中心。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館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本規程適用至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組織條例生效日止。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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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副 館 長│簡 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15│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簡任第十│
16│ │ │ │二職等至第十二職等辦理。必要時得由│
17│ │ │ │研究員兼任。 │
18├────┼───┼───┼─────────────────┤
19│主 任│薦任至│六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20│ │簡 任│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
21│ │ │ │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辦理。其中四人必│
22│ │ │ │要時得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
23├────┼───┼───┼─────────────────┤
24│研究員或│ │二五 │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師之規定│
25│副研究員│ │ │聘任。 │
26├────┼───┼───┼─────────────────┤
27│助理研究│ │二八 │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師之規定│
28│員或研究│ │ │聘任。 │
29│助理 │ │ │ │
30├────┼───┼───┼─────────────────┤
31│秘 書│薦 任│一 │ │
32├────┼───┼───┼─────────────────┤
33│技 正│薦 任│四 │ │
34├────┼───┼───┼─────────────────┤
35│專 員│薦 任│三 │ │
36├────┼───┼───┼─────────────────┤
37│管 理 師│薦 任│二 │ │
38├────┼───┼───┼─────────────────┤
39│獸 醫 師│委任或│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40│ │薦 任│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委任第五│
41│ │ │ │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理。│
42├────┼───┼───┼─────────────────┤
43│技 士│委任或│一一 │ │
44│ │薦 任│ │ │
45├────┼───┼───┼─────────────────┤
46│組 員│委任或│六 │ │
47│ │薦 任│ │ │
48├────┼───┼───┼─────────────────┤
49│技 佐│委 任│四 │其中二人得列薦任 │
50├────┼───┼───┼─────────────────┤
51│辦 事 員│委 任│三 │ │
52├────┼───┼───┼─────────────────┤
53│書 記│委 任│二 │ │
54├─┬──┼───┼───┼─────────────────┤
55│人│主任│薦 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56│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八│
57│事│ │ │ │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
58│ ├──┼───┼───┼─────────────────┤
59│室│組員│委任或│一 │ │
60│ │ │薦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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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會│會計│薦 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63│ │主任│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八│
64│計│ │ │ │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
65│ ├──┼───┼───┼─────────────────┤
66│室│組員│委任或│二 │ │
67│ │ │薦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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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政風室主│薦 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70│任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八│
71│ │ │ │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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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合 計│一○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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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附註:本編制表除聘任人員外,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
76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編制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