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暫行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20121230已廢止
沿革(8 筆)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部(89)台參字第 89010763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7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教育部(91)台參字第 91041282 號令修正
  發布第 5、7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教育部台(91)參字第 91145763 號令修正
  發布第 6、7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教育部臺秘企字第 1010252736B  號
  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教育部為普及全民自然生態教育,提升社會保育觀念,充實國民生活內涵 ,特設立國海洋生物博物館 (以下簡稱本館) 。
第 2 條
本館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運管理、科學研究、館務規劃、建教合作、推廣教育、學術及館際 交流、資訊管理、圖書期刊企劃與執行等事項。 二、海洋生物之取得、鑑定、補充、育種、繁衍、養殖、馴養、魚病管理 與治療、水質檢驗分析、水族維生系統操作管理保養及海洋生物與生 態研究等事項。 三、電機、機械、管路設備、液態氧、維生系統、營繕工程及建築物公共 安全維護之規劃與執行等事項。 四、海洋生物展示主題與特別展示節目之規劃、設計、研究、說明、展示 構件機具之保養、控制、操作、維護及生物標本蒐集、製作、典藏、 管理等事項。 五、海洋生物科學教育之規劃出版、設計、推廣、行銷、各級學校與社會 教育輔導及海洋相關出版品之編纂、發行等事項。
第 3 條
本館設企劃研究、生物馴養、工務機電、展示、科學教育五組,分別掌理 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館設秘書室,掌理公共服務、庶務、出納、財產保管、法制、研考、文 書、機要、印信典守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第 5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一人,襄理館 務,必要時得比照研究員資格聘任。
第 6 條
本館置組主任、室主任、秘書、技正、專員、管理師、獸醫師、技士、組 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7 條
本館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規定聘任之。 本館企劃研究組組主任、生物馴養組組主任、展示組組主任、科學教育組 組主任,必要時得比照副研究員以上資格聘任。
第 8 條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本館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1 條
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12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附表 ┌──────────────────────────────┐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館 長│簡 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簡任第十│ │ │ │ │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辦理。必要時得比│ │ │ │ │照獨立學院校長以上資格聘任。 │ ├────┼───┼───┼─────────────────┤ │副 館 長│簡 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簡任第十│ │ │ │ │二職等至第十二職等辦理。必要時得由│ │ │ │ │研究員兼任。 │ ├────┼───┼───┼─────────────────┤ │主 任│薦任至│六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簡 任│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 │ │ │ │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辦理。其中四人必│ │ │ │ │要時得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 ├────┼───┼───┼─────────────────┤ │研究員或│ │二五 │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師之規定│ │副研究員│ │ │聘任。 │ ├────┼───┼───┼─────────────────┤ │助理研究│ │二八 │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師之規定│ │員或研究│ │ │聘任。 │ │助理 │ │ │ │ ├────┼───┼───┼─────────────────┤ │秘 書│薦 任│一 │ │ ├────┼───┼───┼─────────────────┤ │技 正│薦 任│四 │ │ ├────┼───┼───┼─────────────────┤ │專 員│薦 任│三 │ │ ├────┼───┼───┼─────────────────┤ │管 理 師│薦 任│二 │ │ ├────┼───┼───┼─────────────────┤ │獸 醫 師│委任或│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薦 任│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委任第五│ │ │ │ │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理。│ ├────┼───┼───┼─────────────────┤ │技 士│委任或│一一 │ │ │ │薦 任│ │ │ ├────┼───┼───┼─────────────────┤ │組 員│委任或│六 │ │ │ │薦 任│ │ │ ├────┼───┼───┼─────────────────┤ │技 佐│委 任│四 │其中二人得列薦任 │ ├────┼───┼───┼─────────────────┤ │辦 事 員│委 任│三 │ │ ├────┼───┼───┼─────────────────┤ │書 記│委 任│二 │ │ ├─┬──┼───┼───┼─────────────────┤ │人│主任│薦 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八│ │事│ │ │ │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 │ ├──┼───┼───┼─────────────────┤ │室│組員│委任或│一 │ │ │ │ │薦 任│ │ │ ├─┼──┼───┼───┼─────────────────┤ │會│會計│薦 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主任│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八│ │計│ │ │ │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 │ ├──┼───┼───┼─────────────────┤ │室│組員│委任或│二 │ │ │ │ │薦 任│ │ │ ├─┴──┼───┼───┼─────────────────┤ │政風室主│薦 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任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八│ │ │ │ │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 ├────┼───┼───┼─────────────────┤ │合 計│一○四│ │ │ └────┴───┴───┴─────────────────┘ 附註:本編制表除聘任人員外,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 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編制表修正時亦同。
第 13 條
本館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並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 前項委員及顧問均為無給職。
第 14 條
本館因應業務需要,得報經教育部核准,設立地區海洋生物研究站及服務 中心。
第 15 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館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 16 條
本規程適用至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組織條例生效日止。
第 1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