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Art for the Organization of the Central Taiwan Science Park Administration

法律廢止法規>科技部最後異動 20150610已廢止English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09791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6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67491  號令公
  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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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為辦理中部科學工業園區業務,特設中部科學工業 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發展政策、策略、研考業務與相關措施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二、園區資訊業務之規劃與管理、資訊化之推動、應用與整合、資訊系統 設計、訓練及諮詢服務事項。 三、園區科技研究創新與發展之推動、科技人才培訓及人力資源之獲得、 調節事項。 四、園區投資引進、廠商科技能力與產品性能之評估、通用技術服務設施 、外匯與貿易業務、產品檢驗發證、產地證明之簽發及產品市場之調 查事項。 五、園區工商團體之業務督導、事業設立、營運之輔導與財務稽查、工商 登記證照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僑居國外人員聘僱之許可與 管理、儲運與保稅倉庫之經營管理、輔導、預防走私及安全防護事項 。 六、園區勞資關係、勞工安全衛生、勞動檢查及環境保護相關業務之規劃 管理事項。 七、園區土地之編定與徵收、廠房、住宅之租賃與其他公有財產之管理、 收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與建築管理及景觀規劃、管理事項。 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各項公共設施之建設、維護、廠房與住宅之興建及 工業用電證明之核發事項。 九、其他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授權本局辦理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