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文化部最後異動 20180908已廢止
沿革(10 筆)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人字第 0962124 23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人字第 10020 29952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 條;並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八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人字第 10110 1022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文化部文人字第 10530347542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6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八日文化部文人字第 10730247362 號令發布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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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之籌設,特設衛武營
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
第 2 條
本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興建工程之規劃設計與專業設施之採購及監督。
二、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未來營運之研究、規劃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三、藝術人才培育之策辦、藝術欣賞人口之研究、活化及表演團隊之扶植
。
四、國際藝術文化交流展演計畫及研習活動之辦理。
五、其他有關籌設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
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
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處於行政院核定改制納入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時裁撤之。
第 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
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