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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Organization Act of the Central Taiwan Science Park Bureau, 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uncil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9901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發字第 1031300122 號令發 布定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134501 號 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6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新名稱:科技部中 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03451 號令 修正公布名稱及第 1、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原名稱: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新名稱:國家科學及技 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1120010461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Law.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為辦理中部科學園區業務,特設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
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驗中小學聯繫協調。
三、作業基金之財務規劃、調度及稽核。
四、園區投資引進、園區事業營運管理、外匯及貿易業務、僑外投資管理。
五、工商行政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管理、服務業引進及管理、安全防護。
六、園區工商團體之協調與聯繫、勞工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勞動檢查、性別工作平等及環境保護。
七、園區土地、廠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景觀規劃管理。
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建物之建設、維護及用水、用電計畫管理、交通管理。
九、其他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由本局辦理之事項。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