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辦事細則

命令廢止法規>文化部最後異動 20211015已廢止
沿革(9 筆)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人字第 0962106
  40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人字第 10020
  2995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9、12 條條文;增訂第 2-1  條條文;並
  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文化部文人字第 10530347542  號令修正
  發布第 9、12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十五日文化部文人字第 11010287964  號令發布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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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 2-1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3 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研究組。 二、典藏組。 三、展示組。 四、公共服務組。 五、行政室。
第 4 條
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術研究與交流計畫之擬訂及規劃。 二、委託研究專案之資料蒐集及分析。 三、館藏文物之相關研究。 四、本館展示主題之撰擬。 五、圖書資訊相關業務之管理及參考諮詢。 六、本館出版品之統合規劃、編印及出版。 七、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第 5 條
典藏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館藏文物典藏作業流程之擬訂。 二、館藏文物之購藏、保存、管理、修復、維護及田野調查。 三、典藏庫之設計、維護及管理。 四、其他有關典藏事項。
第 6 條
展示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館各項展示主題計畫之擬訂。 二、展示施作與展場之管理、監控、監督施工及驗收。 三、展場燈光、電力及互動展示設施之維修。 四、館際交流之規劃、研擬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展示事項。
第 7 條
公共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類教育推廣活動、志工培訓計畫之研擬、執行、評鑑及管考。 二、本館園區解說導覽設施內容之規劃設計、執行及導覽員之訓練。 三、本館賣場等委外案件之辦理。 四、其他有關公共服務事項。
第 8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9 條
本館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1 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2 條
本細則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之一第五條第九條,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