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文學館辦事細則

命令廢止法規>文化部最後異動 20211015已廢止
沿革(10 筆)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人字第 0961122
  80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人字第 10020
  2995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0、12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
  十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文化部文人字第 10530347542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0、12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十五日文化部文人字第 11010287964  號令發布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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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國立臺灣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研究典藏組。 二、展示教育組。 三、公共服務組。 四、行政室。
第 5 條
研究典藏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灣文學之研究及譯述。 二、臺灣文學史料與作家文物之蒐集、編輯及出版。 三、藏品管理、應用、保存、維護及修復。 四、文學圖書資源蒐集、管理及讀者服務。 五、其他有關研究典藏事項。
第 6 條
展示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項展覽主題之策劃及執行。 二、各項推廣教育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三、導覽服務之規劃及執行。 四、展場與展示器材之維護及管理。 五、國內外館際合作。 六、其他有關展示教育事項。
第 7 條
公共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民眾諮詢及服務。 二、媒體、公關及對外募款。 三、企劃行銷及各項宣傳。 四、票務、商品開發及委外業務。 五、志工之招募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公共服務事項。
第 8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研考及法制。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9 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0 條
本館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1 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2 條
本細則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八條第十條,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