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辦事細則

命令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20130721已廢止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一日教育部台(84)高字第 059560 號函核定
  全文 23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中所人字第 099000112
  8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一日教育部臺教綜(一)字第 102010677
  5B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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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第 一 章 總則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辦事細則依本所組織條例第十三條 之規定訂定。
第 2 條第 一 章 總則
本所業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細則行之。

第 二 章 職掌

第 3 條第 二 章 職掌
本所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執行職務,副所長協助所長執行其 任務。
第 4 條第 二 章 職掌
主任秘書承所長之命襄助處理全所業務其職掌如左: 一、各單位文稿之審核。 二、本所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核。 三、關於新聞發布、新聞連繫等事項。 四、機要事務、函件之簽辦與文稿撰擬。 五、綜合業務之彙核。
第 5 條第 二 章 職掌
本所業務由左列各單位分別掌理之: 一、中醫基礎醫學研究組。 二、中藥及天然物研究組。 三、藥物化學研究組。 四、中醫藥臨床醫學研究組。 五、資訊組。 六、秘書室。 七、會計室。 八、人事室。
第 6 條第 二 章 職掌
中醫基礎醫學研究組職掌如左: 一、中醫理論,中醫運動醫學研究。 二、針灸與氣功之理論及應用。 三、中藥與天然物對免疫疾病防治機制研究。 四、生理學、藥理學、生化學、毒理學、病理學、微生物學等研究。 五、其他有關中醫基礎醫學研究及專業人員之培訓。
第 7 條第 二 章 職掌
中藥及天然物研究組,職掌如左: 一、中藥與藥用天然物之鑑定、品質選汰。 二、中藥與藥用天然物之種源保存、活性成份分離、純化鑑定、栽培修飾 及人工合成。 三、中藥與天然物生化合成研究。 四、中藥方劑與製劑之研究、開發。 五、從事生藥、植物化學、植物組織、細胞培養、植物基因工程等研究。 六、其他有關中藥與天然物研究及專業人員之培訓。
第 8 條第 二 章 職掌
藥物化學研究組職掌如左: 一、天然藥物化學結構鑑定研究。 二、天然藥物化學合成研究。 三、天然藥物結構設計研究。 四、天然物活性合成與修飾研究。 五、其他有關天然藥物化學研究及專業人員之培訓。
第 9 條第 二 章 職掌
中醫藥臨床醫學研究組職掌如左: 一、配合中醫醫院或中醫診所從事中醫臨床各科之研究。 二、中醫藥臨床效果之評估。 三、中醫師及中藥從業人員之在職進修及學術研究推展等有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中醫藥臨床醫學研究及專業人員之培訓。
第 10 條第 二 章 職掌
資訊組職掌如左: 一、中醫、藥資訊蒐集,醫、藥學典籍、期刊編輯、出版。 二、關於中醫藥資訊規劃、應用、管制、維護及推廣等事項。 三、關於資訊網路及相關週邊設備之規劃、建制及安全管理事項。 四、有關圖書館、資料中心之管理等業務事項。 五、有關標本製作、標本展示及管理業務事項。 六、其他有關資訊、圖書等業務事項。
第 11 條第 二 章 職掌
秘書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所務會議、工作檢討會及業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三、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印製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辦公房舍之營建及保養維護等事項。 五、關於物品財產之購置登記及保管,車輛之保養及調派,經費之出納等 事項。 六、關於檔案管理、圖書之印刷等事項。 七、技工、工友及司機等之管理及考核。 八、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事項。
第 12 條第 二 章 職掌
會計室,除對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負責外,並依法受所長指揮,綜理歲 計、會計事務及兼辦統計業務,其職掌如左: 一、本所會計制度之設計。 二、概算、預算、決算及會計報告之編製,及預算之執行。 三、原始憑證之審核。 四、記帳憑證之製據。 五、會計簿籍之登記。 六、有關統計、主計業務。 七、其他有關會計事項。
第 13 條第 二 章 職掌
人事室,須依據人事法令規章,接受上級人事機構之指揮監督及承所長命 令,綜理人事業務,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所組織法規及辦事細則之擬訂。 二、關於任免、遷調、俸級和銓敘案件之擬辦。 三、關於人事規章、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擬。 四、關於考績、差勤、獎懲簽擬及訓練、進修之籌辦事項。 五、關於待遇、福利、保險、退休、撫卹案件之辦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人事事項。
第 14 條第 二 章 職掌
各單位需佐理人員,依業務需要在總員額內調配之,其工作由各該主管就 本細則所訂項目指派之。

第 三 章 服務

第 15 條第 三 章 服務
本所員工差勤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事務管理規則規定,惟研究人員休 假年度採學年度計算基準。凡出差、請假,應依規定手續辦理,除疾病外 ,未經核准,不得離所。各種會議須準時出席。
第 16 條第 三 章 服務
本所值日(夜)及經指定擔任特別任務之人員,於各種例假期內,仍須照 常到公。值日(夜)規則另定之。
第 17 條第 三 章 服務
本所職員對所經辦公文,須嚴守秘密,不得洩漏或遺失。
第 18 條第 三 章 服務
本所職員(工)向上級有所報告時,應按級呈轉,其奉命直接陳述者不在 此限。
第 19 條第 三 章 服務
本所職員(工)對於應辦事項,需隨時自行檢查,不得拖延,如遇重大困 難,應即報告主管處理。
第 20 條第 三 章 服務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 則規定,並比照大專以上院校各級教師支領學術研究費,自實際到職日支 薪。
第 21 條第 三 章 服務
研究人員之遴用、升遷、續聘與否等資格,需由研究人員當事人檢附著作 ,每年固定期間提出申請,由本所人員及所外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學術審查 委員會就其任用資格、學術著作及成就評議、審查之。(學術審查委員會 成員為九人至十三人,所外相關專家學者三至五人。)評議、審查完竣經 本所所長同意後報請教育部核定。 學術審查委員會委員審查各級研究人員資格、遴用、升遷、聘期、考核、 獎勵、續聘與否、解聘條件等另訂辦法陳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第 22 條第 三 章 服務
文書之處理,依照公文處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 四 章 附則

第 23 條第 四 章 附則
本細則報請教育部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