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辦事細則

命令廢止法規>文化部最後異動 20180313已廢止
沿革(9 筆)
1.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七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人字第 100202630
  9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人字第 10110
  0794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0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
  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文化部文人字第 10530347542  號令修正
  發布第 8、10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三日文化部文人字第 10730063292  號令發
  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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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 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主任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 二、研究典藏組。 三、行政室。
第 4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人權博物館籌設之總體規劃。 二、人權組織團體及相關博物館之交流。 三、人權理念推廣及觀光業務之規劃。 四、景美及綠島人權文化園區之營運管理。 五、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5 條
研究典藏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人權史料、相關文物之徵集、蒐購、研究及典藏。 二、藏品之管理、應用、保存、維護及修護。 三、人權歷史圖書資源之徵集、蒐購及管理。 四、年度人權展覽主題之策劃。 五、其他有關研究典藏事項。
第 6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7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文化部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第 8 條
本處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0 條
本細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自一百零一 年五月二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