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七日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人權行字第 103 3001530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五日國家人權博物館人權綜字第 108300240 01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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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使用本園區場地,應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