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綠島人權文化園區場地管理及提供使用收費標準

命令廢止法規>文化部最後異動 20191105已廢止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七日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人權行字第 103
  3001530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五日國家人權博物館人權綜字第 108300240
  01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使用本園區場地,應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